|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 1 | 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部門規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21年施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 【部門規章】《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25年施行) 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并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點單位目錄清單。 第十七條 已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使用防雷裝置和防雷產品應當接受氣象、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政府規章】《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9年施行) 第五條第一款 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工作,負責易燃易爆等相應領域建設工程、場所的防雷減災監督管理。 |
| 2 | 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 3 | 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的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升放氣球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 第二十條第二款 升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與安全檢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
| 4 | 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升放氣球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 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調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升放氣球活動。 第二十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升放氣球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對升放氣球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報送有關材料;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
| 5 | 對氣象信息發布、傳播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 【部門規章】《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2007年施行) 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部門規章】《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2015年施行) 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工作,并加強監督管理。 【政府規章】《江蘇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2025年施行) 第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 第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開展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建立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 |
| 6 | 對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的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
| 7 | 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016年修訂)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調查、取證。 【部門規章】《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了解情況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
| 8 | 對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2022年施行) 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的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