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辦抄〔2020〕1號
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企業管理效益,優化考核獎勵機制,提升出水水質標準,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昆山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考核辦法(試行)》(昆政辦發〔2017〕26號)(以下簡稱《辦法》)部分條款作如下修訂:
一、修改《辦法》第七條
原內容:
污水處理運行費以月處理水量的70%標準每月撥付一次,其余30%根據季度考核結果,以按質論價的原則進行結算。市水務局負責核定有效水量、有效泥量、污泥含水率達標情況,市環保局負責核定出水水質達標情況。
修改為:
污水處理運行費按照按質論價原則,采用 “季度預結算、年度清算” 的付款模式,即當季度(每年第一季度除外)第一個月預結算上一季度運行費,每年年初按考核結果結清上年度運行費。市水務局負責核定有效水量、有效泥量、污泥含水率達標情況,昆山生態環境局負責核定出水水質達標情況。
二、修改《辦法》第九條
原內容:
考核結果在二檔及以上,且滿足出廠水達到一級A標準的前提下,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總磷(TP)當季度全部指標達到地表水IV類標準的,按0.1元/立方米的標準進行獎勵。
修改為:
1. 考核結果在二檔及以上,企業出廠水水質在達到一級A標準的前提下,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總磷(TP)三個指標(以下簡稱 “三個指標”)當月全部達到地表水IV類標準,對當月水量,按0.1元/立方米的標準進行獎勵;否則不予獎勵。
2. 三個指標達標情況根據出水在線儀表數據及昆山生態環境局、水務局采樣檢測結果進行核定,其中任一結果不符合獎勵要求的,當天水質視為不符合獎勵要求。出水在線儀表數據以當日平均值計(取樣頻率至少每2小時一次)。
3. 污水處理廠為提升出水水質而實施的技改措施,符合條件的,可按照企業環保、安全技改相關規定申請補貼。
三、補充《辦法》第十一條
補充內容:
1. 上級條線檢查、督查、考核中,因企業運行管理、處理水量(不含超設計水量)和出水水質等非客觀原因被通報的污水處理企業,發文當月的處理水量不能申請獎勵。
2. 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停產、減產的污水處理企業,當月的處理水量不能申請獎勵。
3.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執行DB32/1072-2018后,出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總磷(TP)、總氮(TN)四個指標達到蘇州特別排放限值標準的,每噸水另行獎勵0.1元。
本修訂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除上述調整內容外,原《辦法》其他內容繼續執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昆政辦抄〔2020〕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