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二)證實登記確有錯誤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利害關系材料、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